〔大學法〕第31條

大學法 第 31 條 

第 31 條

  1.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,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。但修滿系、所規定學分,考核成績合格,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,得依前條規定,授予學位。
  2. 前項推廣教育實施辦法,由教育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