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
一、補助對象: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定之校級以下退除役官兵。
二、補助範圍:教育部立案國內大專校院開設之下列班,實際補助班別以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審查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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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類非學分班。 (113/1/1起 不再補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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碩士、學士學分班及隨班附讀(補助)
三、補助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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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次數:每年限申請三次,每人補助上限為十二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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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金額:
補助總金額以12萬元為限
未達上限者,覈實補助
四、申請時間:進修課程結束翌日起算三個月內。
五、申請證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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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式繳費收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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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證明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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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