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

一、補助對象: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定之校級以下退除役官兵。

二、補助範圍:教育部立案國內大專校院開設之下列班,實際補助班別以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審查為準。

  1. 各類非學分班。 (113/1/1起 不再補助) 

  2. 碩士、學士學分班及隨班附讀(補助)

三、補助方式:

  1. 補助次數:每年限申請三次,每人補助上限為十二次

  2. 補助金額:

補助總金額以12萬元為限

未達上限者,覈實補助

四、申請時間:進修課程結束翌日起算三個月內。

五、申請證件:

  1. 正式繳費收據。

  2. 學分證明影本。

  3.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
六、符合退除役官兵身分者,相關進修補助請洽台市榮民服務處代表號02-27699098轉分機535(就學業務)洽詢。

七、詳細補助辦法

八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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